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天翔环境12月15日午间公告称,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嘉豪物资”)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显示,法院查明,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嘉豪物资与天翔环境签订6份《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嘉豪物资向天翔环境提供钢板、型材。嘉豪物资供货后,天翔环境未履行完付款义务,经双方对账,天翔环境尚欠嘉豪物资4,802,589.53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产品采购合同》《产品入库单》《增值税发票》《对账函》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天翔环境系上市公司,其实际经营地和登记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嘉豪物资对天翔环境享有的到期债权,有双方签订的合同等材料予以证明,天翔环境亦无异议,其作为债权人申请天翔环境破产重整的主体适格。天翔环境未能清偿其对嘉豪物资的到期债务,天翔环境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重整原因。结合天翔环境现有资产和经营状况,以及天翔环境向法院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重整具有必要性和一定可行性。
天翔环境表示,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