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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亦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2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并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

的要求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除公司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2、负责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3、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

4、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3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1、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2、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3、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4、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6、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7、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6、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7、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4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下属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按照公司有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负有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

5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对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2、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3、公司业务概要;

4、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65、重要事项;

6、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7、优先股相关情况;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9、公司治理;

10、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11、财务报告;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2、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3、公司业务概要;

4、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5、重要事项;

6、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7、优先股相关情况;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9、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10、财务报告;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

2、公司基本情况;

3、重要事项;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7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不得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

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以及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分拆子公司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9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10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披露申请,经批准的,可以免予披露相关信息:

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的披

露与否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涉及的信息关系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或者该信息的披露会遭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部门保密的规定;

3、国家有关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以不必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负有下列

义务和职责: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112、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12第四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提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应拒绝回答。

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包括股东单位的可能获知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获知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3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会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

关服务时,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中介机构获知的或可能获知的公司重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14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如发生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形,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

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以下形式的处罚,同时也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

15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

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七章其他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投资者关系专职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代表公司答复股东的咨询。

第六十条本制度中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中所指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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