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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75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市
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号皇城国际中心 A座 18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江春
2法律意见书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0813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5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5180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67%。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633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39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3306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86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024951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5%%;5102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7%;54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7417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1%;5102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3%;54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3963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0%;13202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9%;97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885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05%;13202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8%;97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32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59%;14355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4%;5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131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91%;1435574股反
5法律意见书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1%;57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3271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5%;13882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7%;98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193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07%;13882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3%;98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307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9%;14512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6%;55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7994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34%;1451274股反
6法律意见书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5%;55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3221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6%;14510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5%;40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143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3%;14510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1%;40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2175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4%;15354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9%;61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7097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51%;15354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05%;61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351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7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1%;13851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9%;76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441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72%;13851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85%;76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2645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9%;14944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9%;55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7567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33%;14944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6%;55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13251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0%;6456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35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624712股同意,占出席
8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16%;6456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3%;35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3.07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14821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2%;6301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35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6404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10%;6301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2%;35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李一帆
————————————范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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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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