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1950号赛维二期1栋二层聚虹27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8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集中竞价交易)
签署日期:2025年5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及相
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7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8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9
第八节备查文件..............................................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1
2第一节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指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泽润投资指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准则第15号》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1950号赛维二期1栋二层聚虹注册地址
271号
法定代表人龚康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4671701334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依经营范围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5日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801
主要股东吴章华持股40%,龚本和持股40%,朱建华持股2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龚康男执行董事中国中国否伍晓玲女总经理中国中国否龚本和男监事中国中国否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安排需求,减持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恒华科技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号),泽润投资计划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30002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1655%,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0002700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10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29992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988%,其中无限售流通股29992700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1、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减持均价减持股数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比例(元/股)(股)
泽润投资集中竞价交易2025.05.226.12100000.001667%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变动前所持股份变动后所持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股份数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股)(股)
合计持有股份300027005.001655%299927004.999988%
泽润投资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00027005.001655%299927004.999988%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7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8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康
2025年5月23日
9第八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深交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丰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10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司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SZ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信息披露义务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信息披露义务人维大道1950号赛维二期1栋人名称公司注册地二层聚虹271号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实际控制人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30002700股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5.001655%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后,信息披露义变动数量:-10000股务人拥有权益变动比例:-0.001667%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后持股数量:29992700股
变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比例:4.999988%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时间:2025.05.22
份变动的时间方式:二级市场减持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
是□否□不适用√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人是否拟于未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来12个月内继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续增持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1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不适用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不适用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不适用准是否已得到批不适用准
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康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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