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继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均应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5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到该秘密被公开之日,不以5年为准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等责任均不因离职而免除。
第十八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