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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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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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
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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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15人,代表股份1406784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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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1011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270%;反对23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71%;弃权153422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8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90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336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36%;反对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1%;弃权153422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66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19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935%;反对22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09%;弃权152573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4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429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605%;反对2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1%;弃权15257315股(其
4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42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0572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8958%;反对26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72%;弃权15357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8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917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978%;反对2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7%;弃权15357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07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654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8305%;反对37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96%;弃权15333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8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9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20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57%;反对3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弃权15333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4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907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559%;反对26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753%;弃权1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688%。
5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46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3%;反对2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1%;弃权1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五,关联股东陆文斌、黎静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王凤郭林昆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