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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网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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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并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由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因此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完善并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即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导致以次充好的货物进入公司库存,此事项对公司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认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三、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前实控人刘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资金占用余

额共计16379.1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新增对外担保事项。其中逾期对外担保

余额为2999.76万元人民币。

3、对于前期公告披露的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生违规对

外提供担保的事项,截止2021年12月31日,违规担保金额本金累计共计

150567.75196万元,剩余未偿还违规担保总额为80313.90439万元(包含

108.86万元利息)。目前违规担保事项中有五笔涉诉,五笔已结案一笔强制执

行案件处于中止阶段。明确公司需承担的担保责任余额为22840.04万元。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积极应诉、向法院起诉或采取其他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为保证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问题得到解决,公司还将持续与各方保持沟通,积极督促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以解决违规担保事项及尽快偿还欠款。

我们将继续高度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后续加大对公司对外担保、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监督力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对前期差错的调整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

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前期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李剑秋、孙廷武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邵世凤对本次议案发表了弃权意见。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李剑秋、孙廷武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邵世凤对本次议案发表了弃权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的薪酬水平。同意按照相关薪酬方案向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董事薪酬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信永中和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

对信永中和出具的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和风险判断表示尊重。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我们将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邵世凤、李剑秋、孙廷武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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