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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人员组成...............................................1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决策程序...............................................5

第五章附则.............................................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1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2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

4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除定期会议外,经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未达到半数以上的非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任委员自收到提议后10日内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内容书

面通知全体委员,特别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

董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以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5(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6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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