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冀华(顾)字第269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电话:18000612008
http://www.jihualawyer.com 传真:0311-85288018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冀华(顾)字第269号
致: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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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
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
长毛世权先生主持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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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278人,代表股份18458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97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275人,代表股份259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51%。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1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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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7600%;反对3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29%;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5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26%;反对3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8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9%;反对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9%;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32%;反对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0%;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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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6511%;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3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79%;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8%;反对7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7%;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35%;反对7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8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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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021%;反对6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1%;反对6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29%;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6、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837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7%;反对7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6%;弃权9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22%;反对7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7%;弃权9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及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基于公司自身债务产生的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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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邯郸市建
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04%;反对5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7%;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3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04%;反对5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7%;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6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8%;反对6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8%;弃权2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23%;反对6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5%;弃权255600股(其中,因未投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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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85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0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6%;反对1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9%;弃权10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4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33%;反对1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20%;弃权10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7%。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9%;反对6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55%;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69%;反对6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5%;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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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966%。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1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39%;反对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273%;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98%;反对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2%;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0%。
12、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4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8%;反对6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3%;弃权5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7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9份总数的95.4594%;反对6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5%;弃权5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1%。
13、审议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2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3%;反对12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2%;弃权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84%;反对12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8%;弃权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8%。
14、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74%;反对3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8%;弃权2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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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同意25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4774%;反对3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8%;弃权2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
15、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1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6%;反对3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5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11%;反对3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0%;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9%。
1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彭冲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3%;反对4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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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同意254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0525%;反对4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5%;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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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页无正文,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吕玉崇
经办律师:
何佳马洁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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