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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冀华(顾)字第306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电话:18000612008

http://www.jihualawyer.com 传真:0311-85288018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冀华(顾)字第306号

致: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7月16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1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2026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焦贵廷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6人,代表股份162901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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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1586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28%。其中中小股

东及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363人,代表股份4256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8%。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

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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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3%;反对116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140%;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20%;反对116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94%;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6%。

表决结果:通过。王子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4(本页无正文,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吕玉崇

经办律师:

何佳马洁

2026年7月16日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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