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6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2
第三章薪酬标准...............................................2
第四章薪酬发放...............................................3
第五章薪酬调整...............................................4
第六章附则.............................................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
1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
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
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
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2第七条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
领取薪酬外,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职业资格工资、工龄工资、提成奖金、年终奖(超额利润奖金)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标准发放,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
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3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人事部门会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
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4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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