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控科技”或“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10月13日召开的安控科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10月14日,安控科技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四川
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刚先生主持。
安控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安控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9091947股,占安控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20%。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3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6519657股,占安控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94%。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5611604股,占安控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715%。
2、安控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安控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6771158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75%;反对股份65851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0%;弃权股份13149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4%。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7999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5%;反对股份65851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54%;弃权股份13149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81%。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6771478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81%;反对股份65730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9%;弃权股份13238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8031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800%;反对股份65730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43%;弃权股份13238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7%。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6765278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3%;反对股份75369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4%;弃权股份4219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7411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84%;反对股份75369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14%;弃权股份4219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2%。
2.03《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6769988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55%;反对股份75069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2%;弃权股份4048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7882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
4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1%;反对股份7506923股,反对股份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48%;弃权股份4048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0%。
2.0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6762038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17%;反对股份75949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弃权股份3963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7087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817%;反对股份75949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62%;弃权股份3963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2%。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6707438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68%;反对股份81259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7%;弃权股份4113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1627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779%;反对股份81259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67%;弃权股份4113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4%。
2.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6723668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0%;反对股份80712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2%;弃权股份3037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3250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27%;反对股份8071223股,反对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59%;弃权股份303700股,
5弃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4%。
上述议案1、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惠
经办律师:
汝婷婷杨一鸣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