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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汇中股份融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包括但不限

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股等;债权融资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无担保贷款、信用证融资、商业票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

第四条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贷款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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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属于资本金的,应按照资本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属于负债的,应按照负债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

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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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并对融资结果的

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应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理由;

(二)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五条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无担保贷款、信用证融资、商业票据融资)、融

资租赁等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初步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主体申请贷款。

累计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董事会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单次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除上述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贷款事项外,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主体申请贷款,应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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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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