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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74证券简称:中铁装配公告编号:2026-036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

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或财会、经济、法律、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九条公司要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

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质量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管

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

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

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五)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除常规审计工作外,按照有关

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选派审计人员

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提请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对其进行汇总分析、研究甄别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交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处理意见。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

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复核,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组的核实情况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内部审计机构对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审计处理意见。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分管领导以及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发现

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审计成果应用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和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各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委、巡视

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审计发现的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和不当作为,严肃开展问责;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应当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

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办法或者本单位内部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委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适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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