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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3 查看全文

易事特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冉承新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审核,我们未发现冉承新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冉承新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冉承新先生的聘任事项。

二、关于聘任汪辉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审核,我们未发现汪辉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汪辉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汪辉先生的聘任事项。

三、关于聘任仇绪甲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审核,我们未发现仇绪甲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仇绪甲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仇绪甲先生的聘任事项。

四、关于公司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公司更好的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兵关易波林丹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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