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4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
明…………………………………………………………………第1—2页天健函〔2025〕7-13号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602号)。易事特2023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7-711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相关要求,现将易事特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二)2所述,易事特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于2023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易事特公司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立案。截至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在进行。
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第1页共2页2024年12月31日,易事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号),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易事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所涉罚款易事特公司已于2025年1月缴清。同时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对相关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编制《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并经本所鉴证,出具了《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7-779号)。
综上,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本期已消除。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游小辉(项目合伙人)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夏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