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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7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交

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

9:15至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1号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483位,代表股份54518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3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32824047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3207356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3776%,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位,代表股份数52829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75%。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0位,代表股份16897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9%。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苏律师、陆维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8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0%;反对8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14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602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169%;反对887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3%;弃权14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

2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7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0%;反对94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6%;弃权15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44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807%;反对941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95%;弃权15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8%。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苏律师、陆维森律师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

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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