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特律师、高铭泽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2026年6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1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子祥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89795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68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45698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7656%。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4096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20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6年
6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锦天城律师。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3.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5《关于2026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的议案》
3.6《关于2026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7《关于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3.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3.9《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津贴标准>的议案》
3.9.1董事长、总经理(时任)何佳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3.9.2董事(时任)牛鸿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3.9.3董事(时任)林茂亮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9.4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赵久红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3.9.5独立董事王兵先生2025年度津贴情况
3.9.6独立董事(时任)关易波先生2025年度津贴情况
3.9.7独立董事(时任)林丹丹女士2025年度津贴情况
3.9.8独立董事(时任)王卫永先生2025年度津贴情况
3.1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3.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12《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13《关于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3.1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4.1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78880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3%;反对107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7%;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7280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03%;反对10779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464%;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3%。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988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76%;反对1065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8%;弃权1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8358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918%;反对10656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06%;弃权1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3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828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5%;反对108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1.8391%;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60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338%;反对10847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74%;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4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768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03%;反对109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4%;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6154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81%;反对10913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468%;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5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19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2%;反对1028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1.7443%;弃权3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57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620%;反对10288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50%;弃权3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6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56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68%;反对1086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090%;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6269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39%;反对10869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73%;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8%。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7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882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7%;反对1056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1.7919%;弃权3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7302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52%;反对10568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40%;弃权3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8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784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30%;反对1052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8%;弃权4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6316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44%;反对10520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60%;弃权4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9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津贴标准>的议案》4.9.1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长、总经理(时任)何佳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67857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10%;反对1138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7%;弃权4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7992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698%;反对11382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58%;弃权4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4%。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9.2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时任)牛鸿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78156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65%;反对1112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3%;弃权5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036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77%;反对11125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10%;弃权5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9.3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时任)林茂亮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78157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67%;反对109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1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1.8624%;弃权6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044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95%;反对10984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54%;弃权6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9.4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赵久红先生2025年度薪酬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7751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28%;反对110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1%;弃权6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9942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66%;反对11006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33%;弃权6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1%。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赵久红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9.5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王兵先生2025年度津贴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78202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44%;反对111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1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1.8851%;弃权4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503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323%;反对11118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053%;弃权4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9.6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时任)关易波先生2025年度津贴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78303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15%;反对109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2%;弃权5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1509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76%;反对10947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23%;弃权5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9.7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时任)林丹丹女士2025年度津贴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78223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79%;反对1110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1%;弃权4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1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708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782%;反对11106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80%;弃权4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9.8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时任)王卫永先生2025年度津贴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7823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6%;反对109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2%;弃权6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865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134%;反对10947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23%;弃权6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0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302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18%;反对1219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8%;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503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63%;反对12195700股,占该
1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82%;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1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713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14%;反对1174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8%;弃权3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607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56%;反对11741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06%;弃权3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3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2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298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07%;反对1116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9%;弃权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1463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73%;反对11164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74%;弃权332700股(其中,
1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3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86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376%;反对1084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18%;弃权6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1866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376%;反对10844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18%;弃权6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6%。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平慧盟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赵久红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14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820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2%;反对1053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9%;弃权4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66801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159%;反对10533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2%;弃权441900股(其中,
1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9%。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5.1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1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陈特
负责人:见证律师:
宋征高铭泽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