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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节正文.................................................4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6

第三节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公司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法律意见书》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草《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案)》(草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

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锦天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非经锦天城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上报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4人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29人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579人调整为546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一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部分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782.5万份调整为

1696万份;2、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6名激励对象授予169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36元/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激励计划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同

意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6名激励对象授予169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36元/股。

(五)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股票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546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六)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价格的议案》,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安排,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36元/份调整为8.34元/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数由546人调整为442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696.00万份调整为945.70万份;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成的原因对

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原1696.00万份调整为945.70万份,合计调减并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50.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公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中,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比2021年,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比2021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均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共计945.70万份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会议文件,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根据《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24〕1329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5)7-602号)及公司说明,公司2021年、2023年及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11086642.01元、434558329.44

元及159052902.63元,未达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比2021年,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比2021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的要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求,公司按照规定拟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

期及第三个行权期可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945.70万份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45.70万份,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第三节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何煦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宋征高铭泽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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