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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赢时胜 --%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5)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

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6)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四)赔偿损失或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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