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杜羽田律师现场及视频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2020号中建瑞贝庭酒店4楼子瞻厅会议室如期召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741412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53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
71202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3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7人,代表股份2938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1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杜羽田: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