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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东方通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5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5(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5(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

5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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