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93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
黄永军,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少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1—总经理;
李鹏,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忠国,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东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 年 12 月,*ST 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 东通全资子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ST 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
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
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
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ST 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2022 年 6 月至 11 月,*ST 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月 7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ST东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永军作为*ST 东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ST 东通虚增收入、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4.3.2条第一项、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少璞作为*ST 东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
—3—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
款、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红作为*ST 东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忱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
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
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4—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宁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
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陈忠国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
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提
—5—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30年
11月24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
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4日期间,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三、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黄永军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35年11月24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徐少璞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28年11月24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黄永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徐少璞,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鹏,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工作的齐红,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陈忠国给予公开谴责—6—的处分。
*ST 东通、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
忠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东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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