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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东通退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要求,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三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体情况如下:

(1)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调整缺陷描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调整的议案》,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公司决定调减上述项目涉及的2022年度营业收入11671.46万元。上述会计差错调整将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金额达到营业收入3%及利润总额5%等定量标准,且未被内部控制及时识别或纠正,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缺陷整改情况:加强对子公司财务数据的审核、复核,完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流程;子公司业务层面的对重大交易(如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需经

母公司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准则及合并要求;内审部门对合并报表编

1制过程进行穿行测试,验证控制措施执行有效性;加强财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管理;组织董秘办、财务部等涉及定期报告编写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本次信息披露问题

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2)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缺陷描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该事项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在防止和发现舞弊等异常事项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缺陷整改情况:因相关涉案事项尚在调查过程中,公司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全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资金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缺陷描述:公司在大额资金支付分级审批管理及员工备用金管理方面不完善,部分大额资金支出缺乏对资金用途的论证决策过程,资金支出的安全性和谨慎性不足,资金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缺陷整改情况:通过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在筹资及投资环节,设立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对资金的筹措及后续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资金计划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报销、借款及票据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全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上述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2二、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东方通于2024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包括:(1)2024年公司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调减2022年度营业收入11671.46万元。该会计差错调整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该事项未被内部控制及时识别或纠正,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在防止和发现错报等异常事项方面存在重大缺陷。(2)存在资金支出审批和后续管理方面的重大缺陷,与之相关的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运行失效。(3)东方通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该事项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在防止和发现舞弊等异常事项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保荐机构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出具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030号)、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

四、保荐机构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三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

3陷,相关规则的落实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于2024年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提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务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请上市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督促东方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和整改工作,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德平王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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