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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24 查看全文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

20%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等情况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七、其他事项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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