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0证券简称:安硕信息公告编号:2025-055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9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复旦科技园23层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勇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股份61887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284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1860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人,代表股份100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人,代表股份100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律师等相关人
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19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5%;
反对6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6%;弃权
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230%;反对6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7334%;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5%。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1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82%;
反对6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4%;弃权
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35%;反对6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5939%;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191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3%;
反对6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3%;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30%;反对6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3044%;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6%。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2.0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17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3%;
反对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7%;弃权
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39%;反对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6139%;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2.04《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21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
反对1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7%;弃权
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280%;反对1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3498%;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议案2.05《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04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3%;
反对1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3%;弃权
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040%;反对1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1136%;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2.06《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1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7%;
反对1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
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194%;反对1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7583%;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2.0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91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1%;
反对1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2%;弃权
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584%;反对1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2332%;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0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9%;
反对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3%;弃权
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322%;反对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851%;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冯宇航律师和付慧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