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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安硕信息指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本次发行指

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认购邀请书》指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申购报价单》指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认购协议》指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缴款通知书》指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发行方案》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华福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指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大信会计师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德恒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本《法律意见》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实施细则》指务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指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为本《法法律、法规指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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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50431-07号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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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经办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有关各方的保证,

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

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7.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等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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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限售期、上市地点、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作出决议。

2.2025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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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部门的审核与注册1.2026年2月12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6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6〕610号”《关于同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发行人已聘请华福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向101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等相关文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1)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6年7月3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前一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27名;(2)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3)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9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 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8月6日(含)前,共有8名投资者新增提交了

认购意向函,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中,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林金涛

6董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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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投资者名称

7陈蓓文

8 UBS AG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主承销商向上述101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文件,其中《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

示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购人的承诺事项、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价格、金额、时间缴纳认购款、锁定期等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发送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2026年8月6日上午9:00-12:00之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17名投资者递送的申购报价文件,17名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等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保证金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元/股)(万元)(万元)

27.372900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819100不适用

24.3114000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28.422000400(有限合伙)

3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6.774800400

26.032000

4董易25.532500400

24.733000

25.652000

5 UBS AG 不适用

24.742700

25.172000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

623.9821004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792200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博

726.012000400

芮价值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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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价格申购金额保证金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元/股)(万元)(万元)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692000不适用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22.953000

9400

私募基金22.79350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基金

1022.802000400

-华银德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5.084800400

12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812100不适用

13陈蓓文22.8920004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1425.892000400

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5.993600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

24.395900

16陈学赓25.252000400

27.295200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6913400不适用

24.1916900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4.31元/股,申购价格在24.31元/股及以上的13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46812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1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2141134000147.71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2134133999977.54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2698458999981.04

4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97449647999997.76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74496479999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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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6董易123406029999998.60

7 UBS AG 1110654 26999998.74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82270619999982.86(有限合伙)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

982270619999982.86

博芮价值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

1082270619999982.86

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陈学赓82270619999982.86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

1282270619999982.86

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2270619999982.86

合计24681201599999996.31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为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签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分别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对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发行人和认购对象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协议生效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13家认购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认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

2026年8月11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6]第4-00006号),截至2026年8月11日,主承销商指定的股东缴存款账户合计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599999996.31元。

2026年8月14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6]第4-00007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号),截至 2026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46812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9567924.48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0432071.83元,其中24681201.00元计入股本,剩余565750870.83元计入资本公积。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投资者申

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通知书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

过程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A和专业投资者 B,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4级,专业投资者和 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

经核查,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具体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投资者分类险能力是否匹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4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C4 是

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6 董易 普通投资者C5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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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投资者分类险能力是否匹配

7 UBS AG 专业投资者A 是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 普通投资者C4 是(有限合伙)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

9 专业投资者A 是

博芮价值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

10 专业投资者A 是

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陈学赓 普通投资者C4 是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

12 专业投资者A 是

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13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认购对象备案情况核查1.董易、陈学赓为个人投资者,以其自有/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以

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产品备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该等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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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产品备案。

4.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6.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

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7.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

的“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博芮价值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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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备案。

(三)认购对象关联关系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认购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未向本次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亦未接受其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配合主承销商对我方包括我方最终认购方的身份进行核查;承诺本

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认购对象与公司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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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核查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发行

对象所获配售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王浚哲

经办律师:

闫彦鹏

经办律师:

范瑞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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