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二〇二六年八月
1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发行人”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10号)的同意注册批复。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安硕信息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8月4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22.79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22.79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
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
2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4.3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6.67%。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的《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本数),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4681201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26327336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246812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1元,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10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金额(元)
(股)(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2141134000147.71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2134133999977.546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2698458999981.046
4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97449647999997.766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7449647999997.766
3获配股数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金额(元)
(股)(月)
6董易123406029999998.606
7 UBS AG 1110654 26999998.74 6
8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82270619999982.866(有限合伙)
9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182270619999982.866博芮价值稳健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682270619999982.866鹿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陈学赓82270619999982.866
12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82270619999982.866
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2270619999982.866
合计24681201599999996.31-
(五)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6.31元,扣除发行费用
9567924.4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432071.83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60000.00万元。
(六)限售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4(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6年2月12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1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6年7月3日向深交所报送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和《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以下统称“《发行方案》”),并于2026年8月3日向深交所提交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93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新增意向投资者8名,共计101名,具体为:
截至2026年6月3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司25家;证券公司19家;
保险公司 9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1家;已表达意向的投资者 27名;共
5101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于 2026年 8月 6日(T日)前
向101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
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新增的8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
1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林金涛
6董易
7陈蓓文
8 UBS AG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
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6年 8月 6日(T日)9:00-12:00,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7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文件,经确认全部为有效申购报价。
17名有效申购报价的认购对象中,除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6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
求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上述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保证金序号询价对象名称(元/股)(万元)(万元)
27.372900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819100不适用
24.3114000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28.422000400
合伙)
3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6.774800400
26.032000
4董易25.532500400
24.733000
25.652000
5 UBS AG 不适用
24.742700
25.172000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
623.982100400
募证券投资基金
22.792200
7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博芮价
值稳健126.01200040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692000不适用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22.9530009400
基金22.79350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基金-华银
1022.802000400
德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5.084800400
12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812100不适用
13陈蓓文22.8920004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
1425.8920004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5.993600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
24.395900
16陈学赓25.252000400
27.295200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6913400不适用
24.19169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7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4.31元/股,本
次发行股份数量24681201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6.31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金额(元)
(股)(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2141134000147.71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2134133999977.546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2698458999981.046
4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97449647999997.766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7449647999997.766
6董易123406029999998.606
7 UBS AG 1110654 26999998.74 6
8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82270619999982.866(有限合伙)
9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182270619999982.866博芮价值稳健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682270619999982.866鹿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陈学赓82270619999982.866
12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82270619999982.866
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2270619999982.866
合计24681201599999996.31-
(四)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本次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亦未接受其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配合主承销商对我方包括我方最终认购方的身份
进行核查;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8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董易、陈学赓为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本
9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
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4、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
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6、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
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7、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
的“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商博芮价值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10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私
募基金备案手续。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备案。
(六)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A和专业投资者 B,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安硕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级,专业投资者和 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11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号获配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险能力是否匹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4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 普通投资者C4 是
司
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6 董易 普通投资者C5 是
7 UBS AG 专业投资者A 是
8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普通投资者C4 是业(有限合伙)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
9 商博芮价值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专业投资者A 是
金
1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 专业投资者A 是
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陈学赓 普通投资者C4 是
12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 专业投资者A 是
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 是
上述13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七)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本次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亦未接受其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配合主承销商对我方包括我方最终认购方的身份
进行核查;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
12人、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八)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2026年8月1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6]第4-00006号):截至2026年8月11日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216200100100540883已收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
599999996.31元。
2026年8月12日,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认购资金款项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591603769.94元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2026年8月14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6]第4-00007号):截至2026年8月12日止,安硕信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46812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6.3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567924.48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432071.8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4681201.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565750870.83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以及《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6年2月12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1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10号),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
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10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
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14(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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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
孙路昊
保荐代表人:
陈灿雄沈羽珂
法定代表人:
黄德良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