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冯宇航律师、韦雨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
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29日(星期四)下午 2点 30分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1
号复旦科技园 2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年 10月 2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4人,代表股份 60756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42891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1786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2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人,代表股份 3604282股,占公司有表决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 2.20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338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26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7%。
出席本次股东会还有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同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9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1%;
反对 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弃权 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1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6%;反对 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5%;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0.0305%。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7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2%;反对 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弃权 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77%;反对 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1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曼蔺
经办律师:
冯宇航
经办律师:
韦雨婷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