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认真审阅《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并充分讨论与分析,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1、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
26日。截至公示期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3月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10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3元/股。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