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审查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及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七条公司采取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总额预算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个人获取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情况
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外部董事津贴,该津贴年度总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外部董事对公司贡献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
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及水平可根据以下因素动态调整:
(一)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战略目标调整及个人履职情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职责变动;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市场薪酬变动趋势;
(四)通货膨胀水平;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
(六)其他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合理因素。
第四章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指标及个人履职情况为考核依据,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在考核周期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后按月度、年度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七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财务造
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临时专项奖励机制
经相关流程审批,公司可针对特定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