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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多利: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溢多利 --%

股票代码:300381股票简称:溢多利公告编号:2026-022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3月3日,监事会就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3月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且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0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8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4万股调整为494万股。

2、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6)第 442A016786号],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3225.57万元,比上年增长0.73%,未达到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目标值,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87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197.60万股。

综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87人,本次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

237.60万股。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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