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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多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溢多利 --%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外币汇率风险、外币贷款利率风险等风险,同时加强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等产品或

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及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裁进行审批。

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

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总裁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四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公司金融

衍生品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财务部拟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交易金额,提交

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一)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拟定衍生品交易

操作方案,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上报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证券部

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同时证券部负责对财务部、审计部的方案及其执行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复核与检查。

(四)各子公司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1、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2、各子公司针对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各子公司提请公司财务部审批通过后拟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向

总裁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及时准确地上报

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

势作出分析与判断,并制定交易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2、财务总监将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上报总裁,总裁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3、财务部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制

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交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实施;

4、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书,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授权总裁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5、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季度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

明细及盈亏情况交财务总监审核,上报总裁、董事长、公司审计部,抄送董事会秘书;

6、董事会秘书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7、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

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八条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并按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裁,同时抄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裁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实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七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事后及时披露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的,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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