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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7 查看全文

斯莱克 --%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遇有紧急事由,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

不受本条款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1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

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2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

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保障独立董事于专门会议召开前可获取公司运营情况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独立董事若存在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的情形,其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表决的,其发表的独立

3意见、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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