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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7 查看全文

斯莱克 --%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根

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选任程序

2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公告发出时,同时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需为独立董事)主持。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3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提供专业意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10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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