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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斯莱克 --%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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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 0512-68026068 传真/Fax: 0512-68026069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斯莱克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164名激励对象883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118名激励对象117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部分员工离职,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注销,此次调整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51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未行权数量为8245600份,预留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达到行权条件的20614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18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

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412950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总人数为151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17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

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73500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人数为118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10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

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94225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总人数为133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9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

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2500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人数为101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四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已届满,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将其首次授予

部分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全部行权,公司将对其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行权的287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体情况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按照《管理办法》《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磊朱斌

日期:2024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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