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1证券或者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3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如实、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4(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编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填写的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公司汇总上述各方内幕知情人名单的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5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应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6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同时,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5日
7附件一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斯莱克证券代码:300382填报时间:年月日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内幕信内幕信
序知情人员所在单位职务/内幕信登记身份证号码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息所处息公开登记人
号姓名/部门岗位息内容时间时间地点方式阶段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8注: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9附件二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涉及人员签字确认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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