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安排。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1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股东回报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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