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下
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2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3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6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公司住所地即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1028号,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7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
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8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该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9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为:
(一)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三)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高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如果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10(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在下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该次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应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详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
议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会会议开始时宣布关联股东的回避;
(四)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五)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六)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后,股东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中国证监
11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的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应形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12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13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章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需要向股东作出解释。
第五十七条如果因为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必须在该期限内彻底改正。
第五十八条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则的修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14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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