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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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53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实际发行13309247股。
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斯莱克”,股票代码为300382。
公司现持有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55883972B 的营业执照;经核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839.9994 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定代表人为安旭(SHU AN),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1028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未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以及《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以及《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以及《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
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330人,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具体参加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 A股普
通股股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款以及《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5882.5992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金额为1元,份额上限为5882.5992万份。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及《监管指引2号》第7.7.7条第(二)项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
工持股计划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存续期限、锁定期限、业绩考核;
4、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6、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项和《监管指引2号》第7.7.7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和大致细则》进行了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2、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及《监管指引2号》第7.7.6条的规定。
3、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意见,
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监管指引2号》第7.7.6条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监管指引2号》第7.7.8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
列程序:
1、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对员工
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5年9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监事会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确认:
(一)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前述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前述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
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即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仅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持独立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须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取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磊朱斌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