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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斯莱克 --%

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26-049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基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乡市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盛达”、“盛达新能源”)拟与上海江峰善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峰善泰”)、焦作市辰溯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焦作辰溯”)签署《合资协议书》,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新乡盛达、江峰善泰、焦作辰溯拟共同出资设立斯莱克(南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新乡盛达签署《合资协议书》,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一:上海江峰善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6 年 4 月 14 日

2、注册资本:5000 万元

3、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KA0JXD04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6、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2588 号 3 幢 307 室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关系说明:江峰善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作方二:焦作市辰溯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成立日期:2026 年 8 月 12 日

2、出资额:100 万元

3、执行事务合伙人:许飞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KM3TGP5B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主要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1515 号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3幢 6楼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关系说明:焦作辰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 1:上海江峰善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 2:焦作市辰溯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 1、甲方 2以下简称“甲方”或“平台公司”)乙方:新乡市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合资公司

1.1 合资公司股权结构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由甲方 1以 1224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缴出资 1224 万元人民币,股权占比

20.4%;甲方2以8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缴出资816万元人民币,股权占比13.6%;

由乙方以 396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缴出资 3960 万元人民币,股权占比 66%。

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认缴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万元)

上海江峰善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224 货币 20.4%

焦作市辰溯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16 货币 13.6%

盛达新能源 3960 货币 66%

合计 6000 100%

若后续公司经营资金不足,则双方应按股权比例将合资公司增资至不超过 1亿元以保障公司良好运营。

1.2 出资时间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

双方认缴注册资本将分期完成实缴。具体实缴时间根据合资公司经营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论如何双方剩余认缴出资的实缴时间不得晚于合资公司设立完成之日起满五年。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持股比例同步履行实缴义务。

1.3 章程

合资公司设立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起草合资公司章程并正式签署。甲乙双方将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1.4 利润分配

合资公司按甲乙双方实缴出资比例向股东分红,且每年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 50%。如合资公司有重大投资、扩产等资金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适当调整当年分红比例,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项目建设

2.1 项目具体建设目标如下:投资 6000 万元。2026 年属于建设期,预计

产出很少或没有。

2.2 资金来源:合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届时的合资公司的估值,

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参股注资。

如前述两种方案无法落地的,双方可协商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单方面履行增资义务。

3、公司治理

(1)合资公司设董事会 3 席,盛达新能源(盛达新能源控股股东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占 2席,平台公司占 1席。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2)合资公司总经理由盛达新能源(斯莱克)委派,负责项目的推进及执行,生产和设备维护;

(3)合资公司负责经营质量与工艺副总 1名,由乙方公司委派;增加生产

经理 1名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质量与工艺,由甲方委派。甲方同时委派一名副总经理,负责合资公司行政等事务。

(4)合资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1名,负责财务管理、资金运作、预

算控制及财务风险防范,由董事会聘任。

4、特殊约定

4.1 业绩承诺与补偿

4.1.1 乙方、丙方作为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向甲方不可撤销

地承诺并保证,自合资公司正式投产之日(但不论如何应不晚于 2027 年)所在年度起,以参照现有铝锭价、单支铝壳售价等条件为基础,合资公司的年净利润率(即:当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当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0%)不得低

于 5%(“承诺净利润率”):

合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由甲方书面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或专项业绩审核报告。该报告出具之日即为当年度业绩考核确认日,其审计结果对甲乙双方具有最终的、不可推翻的法律约束力。

4.1.2 补偿义务及甲方选择权

若合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的实际年净利润率低于 5%,甲方有权单方以通知的方式要求乙方(以下称“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方式向甲方承

担补偿责任,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若甲方选择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4.1.3 若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补偿义务,每逾期一日支付现金补偿款,应按应付未付现金金额的万分之三(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确保本条项下补偿义务的履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

4.2 甲方的退出机制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合资公司设立完成之日起 5年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有权选择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乙方(“回购义务人”)回购甲方持有合资公司一半或全部的股权(对应 1020 万元或 2040 万元的注册资本,如后续合资公司总注册资本变动,则对应注册资本应相应调整),甲方行使前述回购权的前提为甲方已足额实缴对应拟要求回购股权的出资。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有权按以下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孰高者要求回购义务人进行回购:

甲方拟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的股权相对应的甲方出资额+(加)以甲方拟要

求回购义务人回购的股权相对应的甲方出资额为基数按年化 6%计算的利息-合

资公司已经发放的分红款(如有)。若甲方选择行使回购权的,应向回购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下称“回购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其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的数量。回购义务人应当在收到回购通知后的九十(90)日内(下称“回购期”)配合完成回购,回购款支付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步办理;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回购手续逾期办理的,回购期相应顺延。

5、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两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凭借在易拉罐生产设备领域积累的研发成果及生产经验,向新能源电池壳智能生产线、工业互联网等相关领域延伸,已将易拉罐生产设备特有的 DWI超薄金属成型技术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壳的制造,研发出圆柱形电池壳、方形电池壳等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其利用易拉罐高速产线的规模化、智能化生产特点,生产的电池壳具备一致性好、精度高、材料利用率高等优点,在提升质量同时可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产品特性已逐步得到客户认可。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江峰善泰、焦作辰溯具有电池壳体销售的渠道优势,本次成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双方进一步充分整合优势资源、协同互补,持续提升公司电池壳业务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实际经营业绩受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对公司 2026 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结构件领域的市场拓展,进一步完善公

司的电池壳业务多元化布局,特别是在圆柱形电池加速发展之际抢得先机,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6 年第四

次会议决议;

3、《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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