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舆情管理体系,提升舆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化解舆情风险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舆情定义与范围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传播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公众形象、经营活动、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面报道、不实传言或误导性信息;
(二)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涉及公司信息披露、重大经营决策、财务状况、高管履职、合规风险
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舆论信息。
第三条舆情分级标准
根据舆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及处置优先级,分为三级:
(一)重大舆情:涉及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重大经营事故、高级管理人
员严重违纪违法、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公开谴责,引发全国性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舆情;
(二)较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社会关注度高,舆情态势易升级,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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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或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
(三)一般舆情:局部性、日常性负面信息,传播范围有限,影响程度较轻的舆情。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合规优先: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不通过非正规渠道替代法定
披露义务;
(二)快速响应:坚持“及时发现、及时研判、及时处置、及时总结”原则,最短时间控制舆情扩散;
(三)协同联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四)真诚沟通:在合规前提下,主动与媒体、投资者沟通,澄清不实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五)预防为主: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提前排查潜在舆情风险。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组成: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法务部、财务部、业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核心职责:
(一)审定舆情处置方案,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二)评估舆情影响程度,协调跨部门资源;
(三)审批对外发布的声明、澄清公告等回应内容;
(四)负责与监管机构、核心媒体的沟通对接;
(五)决定是否聘任第三方舆情咨询机构。
第六条证券部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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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监测范围涵盖公司官网、官方自媒体账号、主流新闻媒体、财经平
台、社交平台(微信、微博、抖音等)、股吧、论坛、互动易等全渠道。
第九条报告流程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如为一般舆情或较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所属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证券部建立舆情管理档案,记录内容包括:舆情基本信息、核查结
果、处置措施、回应内容、传播趋势、后续影响等,档案需及时更新并永久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处置规则
第十一条一般舆情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原则上不公开回应。
第十二条较大舆情处置: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相关部门完成事实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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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核查报告;拟定统一回应口径,持续监测舆情动态,及时调整处置策略,避免升级为重大舆情。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并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舆情工作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专项处置小组,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明确核查、回应、媒体对接、投资者沟通等专项职责;
(二)完成初步核查,对于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申请停牌;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畅通投资者热线、互动易等渠道,及时回应关切,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对恶意造谣、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由法务部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持续跟踪后续动态,防止二次发酵。在舆情
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整改,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舆情信息披露
(一)舆情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启动信息披露流程,不得延误;
(二)需发布澄清公告的,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时限披露;
(三)不得通过非指定媒体提前泄露回应内容,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
第四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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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引发舆情的,视情节给予通
报批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二)舆情监测、报告过程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导致舆情扩大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
(三)各部门未配合舆情处置工作,导致处置延误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四)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舆情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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