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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职权

第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属下企业的担保事项;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协议,签

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某方面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审议有关公司

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并获得总经理认可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

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具体议程,并负责在会议召开2日

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有关会议的议程、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指定副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未参加人姓名及理由;

(四)会议议题;

(五)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如有表决事项,应载明表决的详细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交未参加本次会议的办公会常设人员详读。

第四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

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在审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口头形

式报告半年度、季度工作。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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