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4证券简称:三联虹普公告编号:2025-030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12月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8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心 D座中区 21层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迪女士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17人,代表公司股份1673920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47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3人,代表公司股份1651039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7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公司股份22880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1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人,代表公司股份4498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1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公司股份22101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9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公司股份22880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172%。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须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44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56%;
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72%,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50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6002%;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3883%;
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115%。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37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12%;
反对股份数1509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016%,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43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4379%;反对股份数1509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5506%;
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11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37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12%;
反对股份数1509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016%,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43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4379%;反对股份数1509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5506%;
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11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37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12%;
反对股份数1509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016%,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43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4379%;反对股份数1509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5506%;
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11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1.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44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56%;
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72%,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50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6002%;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3883%;
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11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44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53%;
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72%,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50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5891%;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3883%;
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22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44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53%;
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72%,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50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5891%;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3883%;
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22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5844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53%;
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72%,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2950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5.5891%;反对股份数1501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3.3883%;
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22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9《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7181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41%;
反对股份数16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8%,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428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5.3158%;反对股份数1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6393%;弃
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44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10《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7161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21%;
反对股份数16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960%,弃权70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4267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4.8680%;反对股份数1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5726%;弃
权70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559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