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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地调

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

(二)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五)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行业和同地

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人力行政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

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经过股东会审议程序后决定其相关薪酬。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发放的金额标准由股东会决定。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领取额外薪酬。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后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及津贴。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程序按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如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有重大突出贡献的,董事

会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贡献情况,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别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扣减或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不予发放考核绩效工资、奖金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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