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5证券简称:雪浪环境公告编号:2025-057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鉴于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
接持有的公司44103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3%)的表决权,故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持有的公司44103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3%)所对应的表决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
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谢吴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股份160680209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60680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51%。其中: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
157088933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57088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215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2人,代表股份3591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794%。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代表)股份3596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81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关于马鞍山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99481250股。
表决结果:611498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8%;
1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324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3547476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48%;16700股反对,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3%;32400股弃权,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9%。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参会股东累积投票,选举刘志庆先生和刘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为:
2.01选举刘志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1571512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37%;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7634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5%。
2.02选举刘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571512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37%;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7614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文青律师、仲思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