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
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