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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无锡雪浪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工作积极性,形成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的有效统一,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第三章薪酬与津贴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1、非独立董事薪酬与津贴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

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仅担任董事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其履职情况及执行事务情况等确定其年度基本薪酬(津贴)及超额任期激励等,公司据此对其发放基本薪酬(津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其履职情况及执行事务情

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制定年度薪酬总额,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后确定,公司据此结算考核薪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确定年度薪酬的具体发放方式。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3、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

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董事的薪酬补充。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通胀水平。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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