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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座 7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50366225传真:021-50366733

网址:www.yuanwenlaw.com

邮箱:sh@yuanwenlaw.com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年10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5年10月28日,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1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体上刊登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和/或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2025年11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贵公司总股本为333145932股,根据《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鉴于参与贵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

贵公司502578股股票的表决权,故贵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持有的贵公司502578股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2643354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47095033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470950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20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482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现场及网络)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032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04481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

2457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160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为:同意3358621股,占其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14%;反对245700股,占其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7%;

弃权160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504481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

2457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160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504476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

2457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165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504448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2485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弃权165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504448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2485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弃权165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504448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2485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弃权165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504448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2485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弃权165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504476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

2457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165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5044765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

5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457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1650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6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仲思宇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荣金良律师李文青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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