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融资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其具体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国际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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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国际投融资
业务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国际投融资业务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方案须由管理层初步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最终决策权限分别为: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而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
决策机构,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资金支付、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在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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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或投融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必须统筹考虑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以防范汇率波动
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经审批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操作,与合作金
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防范与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审计部必须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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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
过五百万元时,公司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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